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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焕省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396499708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杭汀科技中心1幢1902室-7(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2025)浙0110民初1727号
运输合同纠纷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
浙江东亭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8
(2024)浙0102民初239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
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2
(2025)浙0110民初1727号
运输合同纠纷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
浙江东亭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4-08-23
(2024)浙0113民初54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窦**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郭**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5
2024-08-02
(2024)浙0113民初556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
浙江振方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天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6
2024-04-16
(2024)浙0113民诉前调111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
杭州天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振方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7
2022-09-08
(2022)浙0110民初34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8
2022-09-01
(2022)浙0110民初34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9
2022-07-19
(2022)浙0110民初34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10
2020-04-14
(2019)浙0110民初2036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
上海兴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19
2022-07-07
(2022)浙01民辖终5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0-12-16
2020-10-15
(2020)浙0110执485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上海兴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5-28
2020-04-26
(2019)浙0110民初2036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与上海兴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4641.7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89号
经查明,2025年4月当事人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与临平政工出【2024】13号地块年产160万件服装产品制造项目的施工单位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泥浆分离固化及外运、弃合同》,该项目办理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杭综执临平渣许准字〔2025〕第1307号;《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杭综执处临平0170-07,有效日期:2025-12-03至2025-12-25),处置证上运输单位为杭州煜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众宸土石方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当事人在未办理处置证的情况下安排公司所属的车辆将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建筑垃圾(泥浆)外运处置,运输车辆号牌为:浙A2U227-浙AEM45挂、浙A2U255-浙ADM67挂、浙A3U868-浙ADL56挂、浙A5Z281-浙AFU88挂、浙A6P300-浙ADA06挂、浙A0Z336-浙ADN60挂、浙A0Q169-浙ADM90挂、浙A8Z812-浙AFX99挂。当事人将28车次泥浆运至湖州德清县诺贝尔大道附近码头,共计518立方米(每车次18.5立方米)。此外,当事人车队长苗文龙笔录中称另有部分泥浆运输至地铁18号线项目工地,后经调查地铁18号线项目工地附近监控、道路卡口信息、地铁工地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无确实证据证实苗文龙所述情况。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泥浆)过程中未发生泄漏、遗撒、遗弃等其它违法行为。关于违法所得:2025年8月26日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转账,经调查为固化泥浆的费用,未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所得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的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400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09
2
杭运政罚﹝2025﹞4716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1日14时50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临平区南苑街道杭汀科技中心1幢1902室-7检查时发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责令改正15天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责令改正15天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
2025-12-16
3
杭运政罚﹝2025﹞4715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6日11时42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临平区南苑街道杭汀科技中心1幢1902室-7检查时发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
2025-12-03
4
杭运政罚﹝2025﹞4715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8日10时02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临平区南苑街道杭汀科技中心1幢1902室-7检查时发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
2025-11-25
5
嘉路政罚﹝2025﹞31199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21日10时47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临线K119+450检查时发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玖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玖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493.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06
6
嘉路政罚﹝2025﹞52312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30日18时52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桐乡方向K159+380检查时发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435.00元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06
7
嘉路政罚﹝2025﹞31200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12日09时52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临线K119+450检查时发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06
8
嘉路政罚﹝2025﹞4750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07日17时33分,海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5(平杭线)平湖方向K49+430检查时发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海盐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157.00元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06
9
嘉路政罚﹝2025﹞4750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08日19时20分,海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5(平杭线)平湖方向K49+430检查时发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海盐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40.00元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06
10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32号
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上级部门交办调查发现,2025年07月01日6时许,当事人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驾驶车牌为浙A**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浙A**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工地装了一车建筑垃圾(泥浆),已消纳至浙江省嘉兴市****。经查,当事人装运建筑垃圾(泥浆)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150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