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贻 | 注册资本:65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0MA35KP1P5U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竹笮镇大富村九塘村瑞祥小区7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2
(2026)赣07民终815号
恢复原状纠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14
(2025)赣0702民初1495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孙*
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0
(2025)赣0730民初34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柏*
胡**,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都县人民法院
4
2025-08-25
(2025)赣0730民初2959号
追偿权纠纷
郭**
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
宁都县人民法院
5
2024-12-05
(2024)赣0730民初418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范**
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都县人民法院
6
2024-12-04
(2024)赣0730民初418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范**
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都县人民法院
7
2024-12-04
(2024)赣0730民初4066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范**
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8
2024-11-06
(2024)赣0730民初3439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都县人民法院
9
2024-10-11
(2024)赣0730民初3439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都县人民法院
10
2024-09-08
(2024)赣0730执1789号
其他
黄**,黄**,胡**,刘**,黄**
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20
2024-09-09
(2024)赣0730执1789号
其他案由
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22
2022-12-29
(2022)赣0730民初431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欧**、叶**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22
2022-12-29
(2022)赣0730民初43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欧**、陈**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自然罚决字﹝2025﹞第18号
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翠微街道下廖村土地面积3.84亩计2559平方米(旱地面积1988平方米,其他林地面积571平方米),用于建县域市政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行为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改正违法占地行为;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1988平方米×600元平方米=1192800元;3、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571平方米×300元平方米=171300元,以上共计罚款金额1364100元(壹佰叁拾陆万肆仟壹佰元整)
1364100.00元
宁都县自然资源局
2025-08-18
2
宁林罚决﹝2025﹞3号
2025年3月10日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2023年8月15日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都县分公司签订了宁都县梅江路南延改建项目基建合同,合同签订后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便允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都县分公司施工毁坏、占用林地面积6.4亩(4268.8㎡)。其毁坏、占用林地6.4亩(4286.8㎡)的行为已经造成违法。
1、限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依照“《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赣林规〔2024〕1号)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35元㎡、恢复植被10元㎡标准执行,处毁坏、占用林地4268.8㎡的罚款计人民币拾玖万贰仟零玖拾陆元整(¥192096元);的行政处罚。
192096.00元
宁都县林业局
2025-02-14
3
宁林罚字﹝2024﹞第022号
毁坏占用林地0.1197公顷
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
47445.00元
宁都县林业局
2024-10-28
4
宁自然罚决字﹝2024﹞第19号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梅江街道办(原梅江镇)高坑村撑坝组土地(已征)面积1.97亩计13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面积1083平方米,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面积227平方米),用于道路改建项目。
1.责令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改正违法占地行为;2.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罚款:1083平方米×300元平方米=324900元;3.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227平方米×100元平方米=22700元。以上共计罚款金额347600元(叁拾肆万柒仟陆佰元整)。
347600.00元
宁都县自然资源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