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湘溪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文忠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F848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德清县舞阳街道山民村茶埠头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12
(2021)浙0502民初677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品惠生鲜农超有限公司,德清湘溪源食品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106号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TH202*****2542),显示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绿豆糕(豆沙味)(规格型号:380克/盒;生产日期:2024-08-27)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绿豆糕(豆沙味),经出厂检验合格,因其运输环节不当造成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23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绿豆糕(豆沙味),经出厂检验合格,因其运输环节不当造成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23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