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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佳赐日用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乐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6MA4BC2275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樊城区立业路富源公寓租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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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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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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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查,当事人在案发时销售的商品有: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云边十五年陈酿(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瓶)5箱(每箱6瓶)、白云边二十年陈酿(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瓶)3箱(每箱6瓶)、白云边二十年陈酿(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瓶)1瓶;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品石花(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瓶)4箱(每箱4瓶)、霸王醉君享(酒精度70%vol,净含量500ml/瓶)2箱(每箱4瓶)。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在采购上述白酒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因无法查清当事人案发时实际销售上述白酒的价格,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本局通过调查后确定上述涉案白酒的销售价格为:白云边十五年陈酿(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瓶,6瓶/箱)806.67元/箱、白云边二十年陈酿(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瓶,6瓶/箱)294元/瓶、1756.67元/箱、一品石花(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瓶,4瓶/箱)1416.67元/箱、石花霸王醉君享(酒精度70%vol,净含量500ml/瓶,4瓶/箱)3066.67元/箱。经统计,当事人销售侵犯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3694元。2025年1月5日,东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已将上述涉案白酒依法予以销毁,故我局不再予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处33694元罚款; 2.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33694.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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