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段叶冯茶室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逸帆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4MA7EKU5N30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东路181号-2临1-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徐烟处﹝2026﹞第43号
2026年03月09日14时33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田东路181号-2临1-2层上海段叶冯茶室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WDG(迷你杯)(一次性)(个)11个,合计1个品种11个,用于对外销售,现场查获的电子烟有非法生产的嫌疑,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段翔,其无法提供上述电子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检查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相关涉案物品处理如下:公开销毁:WDG(迷你杯)(一次性)(个)壹拾壹个。(包含鉴定留样数量)
-元
上海市徐汇区烟草专卖局
2026-06-04
2
徐烟处[2026]第17号
2026年01月22日14时06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接举报,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田东路181号-2临1-2层上海段叶冯茶室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南京(炫赫门)0.9条、贵烟(跨越)0.7条、中华(硬)0.6条、利群(长嘴)0.6条、玉溪(软)1条、利群(硬)0.8条、利群(软长嘴)0.8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1条、SupaSawa(8mg)3.1条、万宝路(热带薄荷)0.3条、万宝路(热带风味爆珠)0.5条、ESSE(草莓)0.9条、七星(晶选)1.1条,合计13个品种12.3条,用于对外销售,现场查获的国产卷烟有非法生产的嫌疑,查获的外国卷烟外包装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段翔,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检查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及相关涉案物品处理如下:一、公开销毁: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壹条。(包含鉴定留样数量)二、没收物品:SupaSawa(8mg)叁点壹条、万宝路(热带薄荷)零点叁条、万宝路(热带风味爆珠)零点伍条、ESSE(草莓)零点玖条、七星(晶选)壹点壹条。
-元
上海市徐汇区烟草专卖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