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小徐牛排板面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BYWTT06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东大街日杂楼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09号
经查明,在 2026年4月17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当事人购买清洗消毒的餐具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301724101004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李红梅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另查明该店在2025年11月21日已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宁市监处罚[2025]202525号),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餐饮具清洗消毒仍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人民币。
1000.00元
-
2026-06-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镇东市场监督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