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李广亮个体运输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广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3MA17LEFT0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康盛西区(可在全国范围内营运)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3〕1065号
当事人“榆树市李广亮个体运输户”存在未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4日,榆树市李广亮个体运输户负责人李广亮到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郊管理所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工作,我局内勤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该个体户2022年度未进行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我局于2023年8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榆树市李广亮个体运输户”存在未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