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利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波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MA49JYQF7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阳新县城东新区太阳城学士楼118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4﹞239号
经查,据当事人称上述16个批次的药品均是当事人工作人员从武汉业务员(微信号:yangfan6824)处通过微信支付采购,购进金额为1120元(转账时间2023年10月29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对应的药品随货同行单、税务发票、供货方资质、业务人员法人委托书等资料。当事人采购上述各批次药品情况如下:1、甘精胰岛素注射液(规格:3ml),购进数量为14盒,销售价格为65元/盒,货值金额为910元,尚未销售;2、甘精胰岛素注射液(规格:1.5ml),购进数量为8盒,销售价格为70元/盒,货值金额为560元,尚未销售;3、地特胰岛素注射液,购进数量为14盒,销售价格为60元/盒,货值金额为840元,尚未销售;4、德谷门冬双胰岛素注射液,购进数量为8盒,销售价格为70元/盒,货值金额为560元,尚未销售。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合计为2870元,因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无法进入电脑购销系统,也未建立购销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从业员工培训,强化完善台账管理。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16个批次的药品;2、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