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颍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69Q382J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马步乡带塘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273号
2025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51#成品库现场检查发现,外包装箱上印有“产品名称:浏阳礼炮、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组合发数:12发、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组合烟花、单筒药量:10g、组合类别:组合烟花(小礼花同类组合)、箱含药量:120g、箱含量:1/1、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合格证、毛重:3g、体积:270×188×265mm、燃放者最低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安全距离:产品与人的安全距离《30米;产品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25米、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GB19593-201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YH安许证字[2022]031042号、制造商名称:临澧县归心花炮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临澧县刻木山乡岩桥村茶场二组、归心 花炮、临澧县归心花炮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浏阳礼炮共11276箱,内外包装均无合格证。
当事人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上述产品更换包装,符合整改要求,我局不再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28,866.56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7,216.64元整,上缴国库。但鉴于对当事人的第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且该行为与此项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此项行为不再进行罚款处理。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28,866.56元上缴国库。
28866.56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2
万市监处罚〔2026〕226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份受山东省夏津县飞彩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组合烟花(发财蕾)”型号规格:长160.0×宽160.0×高170.0mm(19发),生产入库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共计生产了11,994.00个,6个/件,成本价格23.4元/件(3.9元/个),上述涉案产品除了抽样免费提供给抽样机构的8个外,剩下的11,986.00个涉案产品于2026年1月12日全部销售至山东省夏津县飞彩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处,销售价格为24元/件(4元/个),货值金额为47,976.00元。故违法所得为1,198.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98.6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9,595.2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793.80元,上缴国库。
9595.2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