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宿县金桥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苗娜琳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2313355363D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阿温大道以西、横向主干道二以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温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查,2025年8月8日,温宿县金桥超市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1.该公司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650mm×(430+100)mm×0.03mm)经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被抽检批次的塑料购物袋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标准,依据《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简易检测),判定为不合格;2.该公司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580mm×(380+75)mm×0.03mm)经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被抽检批次的塑料购物袋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标准,依据《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不合格)》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B-J-QG00396、2025X-J-QG05008),当事人对此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程序和抽样代表性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委托授权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围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资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2种规格型号的塑料购物袋均由怀宁县金恒丰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其中:规格型号为650mm×(430+100)mm×0.03mm的大号塑料购物袋进货数量为500条,进货单价0.38元/条,销售价格是0.5元/个,销售了500个,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60元;规格型号为580mm×(380+75)mm×0.03mm的中号塑料购物袋进货数量为500条,进货单价0.22元/条,销售价格是0.3元/条,销售了500条,总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40元。综上、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壹佰元整); 2.处以罚款400元(肆佰元整); 罚没款合计:500元(伍佰元整)。
400.00元
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2
阿温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调查,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苗娜琳,该店于2014年10月至今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销售等。法定代表人苗娜琳于2026年3月13日授权委托公司副总叶雪红全权处理相关事宜。法定代表人苗娜琳对执法检查程序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现场提供的《阿克苏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送货单》、《商品订货单》、《商品退货单》、《商品退货/收货差异通知单》、销售小票和《询问笔录》内容显示:该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23日、2025年11月5日从阿克苏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55.92元/瓶购进澳雪云南小黄姜防脱洗发水(规格:300ml,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国妆特字G20191923,生产企业: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48瓶、12瓶,合计60瓶,共计3355.2元(48×55.92+12×55.92=3355.2),销售价格为69.9元/瓶。截至检查日期,销售59瓶,库存0瓶,下架退货1瓶。执法人员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文件要求,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查询,备注一栏显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该产品可销售至2025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批件有效期为4年。温宿县金桥超市有限公司、阿克苏市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12日、2026年3月15日向社会发布召回公告。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销售29瓶(“双十一”买一送一活动赠送5瓶),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15日,销售30瓶,2026年3月13日下架退货1瓶。当事人现场能提供上述澳雪云南小黄姜防脱洗发水销售送货单(进货票据)、商品订货单(验收记录台账)、产品特征照片、供货方资质、供货方公告、商品退货单、商品退货/收货差异通知单、成品检验报告、授权委托书、销售小票。综上述,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4194元(60×69.9=4194),违法所得419.4元((69.9-55.92)×30=419.4)。法定代表人苗娜琳对执法检查程序无异议,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壹拾玖元肆角(¥419.4元); 2.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元)。 合计贰仟肆佰壹拾玖元肆角(¥2419.4元)
2000.00元
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3
阿克苏税稽罚(2025)56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2021年1月至2024年12月,你公司向外出租超市周边商铺,并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租户租金收入(含税)合计520750元。实际申报申报增值税收入(含税)186575元,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306582.57元,其中2021年140825.69元,2022年94954.13元,2023年85435.78元,2024年-14633.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之规定,以上租金收入应按属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31602.97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7
4
阿温市监处罚(2025)6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销售的缤果时代罐头548g,3瓶,生产日期2023年1月27日,保质期:24个月,11.8元/罐;厨邦头一道特级鲜生抽500ml,1瓶,生产日期2023年1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16.9元/瓶,举报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购买视频,以及相关产品的照片,温宿县金桥超市有限公司提供了厨邦头一道特级鲜生抽500ml的提供了一单通票据购进票据,缤果时代罐头,生产日期2023年1月27日,无法提供票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7元(壹拾壹圆柒角) 2、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
5011.70元
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5
阿温市监处罚(2025)4号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小茉茉农家阳光床褥单加,床褥小号的絮用纤维。 2、处货值1175元的0.6倍705元(柒佰零伍元)的罚款。
705.00元
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