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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乾晟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炳善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03MADN7AU08C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文澜街道落龙庄龙潭坡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红交综蒙罚﹝2025﹞0295号
红河乾晟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红河乾晟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处罚30000元
30000.00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01-23
2
云市监红蒙处罚〔2025〕168号
蒙自老寨燃气灶具经营部、蒙自鸣振兴液化气供应站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用户购气使用时间较久,退还气瓶及押金时气瓶仍是饱瓶,但气瓶已超期、注销或仍是无自闭阀的气瓶(无自闭阀的气瓶已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的GB75512-2023号《液化石油气瓶阀》国家标准中明令淘汰),未退回公司,仍继续售卖。由于当事人管理上存在疏忽和漏洞,导致部分气瓶无充装记录。根据2023年8月1日实施的《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中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的要求及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要求,当事人对蒙自市辖区内的下属供应站进行了整合,马站亭、鸣鹫、老寨、期路白的供应站统一由当事人进行管理和经营,并承担主体责任。
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适用总局《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情形“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2、处 3 万元以上 11.1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总局《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情形“处 2 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3
〔蒙〕综罚决字〔2025〕第0096-1号
你公司存在卸车区至储罐工艺管道安全阀放散管处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经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检查发现后,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于2025年8月27日按照储配站安全规范要求,在安全阀放散管下加装符合标准的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同时组织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复核结果合格,目前该重大隐患问题已完成整改。
你公司存在卸车区至储罐工艺管道安全阀放散管处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经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检查发现后,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于2025年8月27日按照储配站安全规范要求,在安全阀放散管下加装符合标准的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同时组织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复核结果合格,目前该重大隐患问题已完成整改。你公司在卸车区至储罐工艺管道安全阀放散管处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裁量细则3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裁量阶次A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现对红河乾晟燃气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
20000.00元
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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