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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洪兵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MAC4PD987R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丁家山7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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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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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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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57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注册登记,2022年12月23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酱卤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根据广州的经销商黄德录的预定订单生产泡凤爪(辐照食品),规格型号:238克/袋,共计生产7件30件/袋=210袋,销售单价130元/件(130元30袋=4.33元/袋),经自检合格后于2024年12月19日出库进行销售。2025年02月25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广州市南沙区龙穴街云娟华生活超市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生产的泡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2日,抽样数量13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6日,经销商黄德录退货(召回)95袋,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7件130元/件=910元,违法所得(210袋-95袋)4.33元/袋=497.95元。另查明,祝玉红作为当事人的食品安全员,在工作中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员的职责不熟悉,致使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产品在运输环节就存在滋生菌落的风险,综上,祝玉红应对当事人在2024年11月12日生产产品不合格报告负主要责任。祝玉红2024年10月入职,在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担任食品安全员从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获得收入为4000元。
当事人: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C4PD987R法定代表人:刘洪兵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丁家山70-2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领取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泡凤爪(辐照食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2025年4月8日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异议申请,2025年4月23日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结果为不认可该司提出的异议申请),为查清上述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4月11日开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注册登记,2022年12月23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酱卤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根据广州的经销商黄德录的预定订单生产泡凤爪(辐照食品),规格型号:238克/袋,共计生产7件30件/袋=210袋,销售单价130元/件(130元30袋=4.33元/袋),经自检合格后于2024年12月19日出库进行销售。2025年02月25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广州市南沙区龙穴街云娟华生活超市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生产的泡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2日,抽样数量13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6日,经销商黄德录退货(召回)95袋,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7件130元/件=910元,违法所得(210袋-95袋)4.33元/袋=497.9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抽样单、《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及人员资质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2份)以及当事人入库、销售台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事实。第四组:当事人提供的登报召回公告、自查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提交听证申请,2025年10月22日提交撤销行
69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2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911号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注册登记,2022年12月23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酱卤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4日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进行检查,看到脱袋间卫生清洁不到位。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为酱卤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极易导致产品菌落总数超标,因此,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当罚(2024)9-24号】,责令当事人对生产车间的卫生状况立即进行全面清理并做好消杀工作,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到当事人生产车间进行回头看,虽然当事人针对于2024年9月24日被检查出的脱袋间卫生清洁不到位的问题已完成整改,但是煮制间内又发现卫生清理不到位的情况。综上,当事人只对已发现的问题进行部分整改,忽视执法人员提出的对整个生产车间的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清理的要求,导致再次检查时又在生产车间的其它功能间发现卫生问题。另,当事人在2024年度已有7批次的产品经监督抽检不合格,其中菌落总数项目超标的不合格报告多达6批次。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7日和8月22日,先后两次邀请市局专家组到当事人生产场所对其产品菌落总数项目超标原因进行问诊,均提出生产车间的卫生条件和产品辐照工作是重中之重,把控不严极易导致产品菌落总数滋生。结合当事人今年已收到的多批次不合格报告、专家组提出的注意事项和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月在当事人生产车间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与产品菌落总数项目超标存在必然联系。当事人在知晓防范菌落总数滋生蔓延的措施后,仍未引起重视,忽略车间清洁卫生,侧面反映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食品安全员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其职责督促车间卫生彻底整改,从而导致问题屡屡被发现且食品安全隐患始终存在。另,陈春联作为当事人的食品安全员,在工作中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致使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产品在出厂环节就存在滋生菌落的风险,其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管理缺位造成严重后果。综上,陈春联应对当事人在2024年度收到多批次产品不合格报告负主要责任。经查,陈春联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从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获得收入为19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 对陈春联作为食品安全员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陈春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800元。
38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3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517号
;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注册登记,2022年12月23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酱卤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 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根据石柱的经销商唐忠华的预定订单生产泡凤爪(辐照食品),规格型号:238克袋,共计生产3件90袋,销售单价210元件(7元袋),经自检合格后于2023年11月1日出库进行销售。2024年4月15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石柱望途溪南滨尚诚便利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生产的泡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5日,抽样数量8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4年3月1日,当事人根据佛山的经销商黄德禄的预定订单生产泡凤爪(辐照食品),规格型号:238克袋,共计生产20件600袋,销售单价210元件(7元袋),经自检合格后于2024年3月4日出库进行销售。2024年4月2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百尚生活超市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生产的泡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抽样数量13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生产泡凤爪(辐照食品),规格型号:48克袋,共计生产了27件4050袋,于2023年11月8日销售给万州的刘其国2件,销售单价为150元件(1元袋),另25件销售给山西的张斌。2024年5月28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万州区长龙家园万越副食经营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生产的泡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抽样数量23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经查,上述3个批次被抽检的预包装食品,因当事人在生产环节存在生产加工环境温度控制不达标,产品未按要求及时进行辐照等问题,导致生产的部分产品出现菌落总数超标,即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导致。综上情况,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以抽样数量计算为56+91+23=170元(7*8=56元;7*13=91元;1*23=23元),违法所得170元。; ; 经查询,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于2024年7月12日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
; ; 综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元;2.罚款80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
80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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