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丽娟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丽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E2D134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花桥镇花桥正街花桥中学路口(周启红私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434号
经调查,因当事人店内每天制作的油条数量不固定,故无法核实该批次油条数量,油条以2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以70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小苏打),无法提供使用记录。经核实,至2023年7月3日,上述1袋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小苏打)已超过保质期6天。
经核算,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油条的加工制作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故无法核实已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数量,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