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林口镇鑫鑫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纪铁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CKRHR1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林口镇仪表小区3号楼附属门市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13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和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0.3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18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