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惠中福玉大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福玉 | 注册资本:2.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7MA5UFED30E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蒲新街34号附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字(2024)1号
2022年10月9日,我局收到璧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渝璧检行公建〔2022〕25号)称桐君阁大药房璧山区福玉药店违反《药品管理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我局办理,我局收到后高度重视,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0日前往桐君阁大药房璧山区福玉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由福玉药店实际经营者王加华、魏颖陪同检查,现场未发现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桐君阁大药房璧山区福玉药店现场经营者王加华陈述其以2000元/月的价格租赁桐君阁大药房璧山区福玉药店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将桐君阁大药房璧山区福玉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出租给王加华,其行为涉嫌非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桐君阁大药房璧山区福玉药店经营者罗福玉由于自身经营及家庭原因无心经营药店,于2020年1月开始将桐君阁大药房璧山区福玉药店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以1200元/月租赁给王加华,同月将桐君阁大药房璧山区福玉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以800元/月租赁给王加华从事药品经营,每月月底以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租金2000/月,截止2022年10月10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00元/月×33个月(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26400元。当事人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了“非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该案于2022年11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2月12日,延长该案办案期限30日,后因该案和王加华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相互关联,且王加华因刑事犯罪尚未进行判决,故2023年3月10日该案和王加华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一并中止调查,2024年1月30日,我局收到璧山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对王加华的刑事判决书(2023)渝0103刑初687号,刑事程序已处理完毕,2024年2月20日我局重启调查。2、本案中当事人年龄较大,患有重大疾病需长期入院治疗,加之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孙女身患白血
责令消除影响
30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