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石帆仕军家电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仕军 |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1MA2FWBPU3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青田县腊口镇扬帆街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3〕373号
2023年6月,当事人从**商行购进**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JZY-918、生产批号为2022-11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购进价格为180元/台,销售价格为240元/台。2023年7月19日,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被进行国家监督抽查,检样数量1台,备样数量1台,检验样品价格为240元/台,备用样品无偿提供封存在检验机构。经检验,“干烟气中CO浓度(室内型)”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及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依据《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J2301010)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0719134548378),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至目前,当事人现场已无库存。根据现场情况、抽样情况、销售情况以及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违法货值额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960元;
3、没收规格型号为JZY-918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
960.00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