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鑫隆佳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ENN9N0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团结新村B-2幢1楼(此照不作为拆迁依据)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2
(2024)鄂0111知民初797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鑫隆佳源超市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3〕4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从一名上门推销员处购进涉案标称“”的红花郎(15)(酒精度53度,规格500ml,产品标准号及等级:GB/T26760(优级))白酒1瓶,购进价350元/瓶;标称“”的青花郎(20)(酒精度53度,规格500ml,产品标准号及等级:GB/T26760(优级))白酒2瓶,购进价500元/瓶;标称“1618五粮液”(酒精度52度,规格500ml,产品标准号:GB/T10781.1(优级))白酒5瓶,购进价800元/瓶;标称“八代五粮液”(酒精度52度,规格500ml,产品标准号:GB/T22211(优级))白酒18瓶,购进价800元/瓶,总计购进数量26瓶(3瓶标称“”白酒和23瓶标称“五粮液”白酒),购进金额19750元。当事人以现金方式将上述3瓶标称“”白酒和23瓶标称“五粮液”白酒的货款支付给该名推销员。当事人未留存该名推销员的联系方式,亦未索取商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该名推销员的经营资质。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白酒后,摆放在店内货柜上销售,销售的价格分别为:标称“”的红花郎(15)(酒精度53度,规格500ml,产品标准号及等级:GB/T26760(优级))白酒销售价500元/瓶、标称“”的青花郎(20)(酒精度53度,规格500ml,产品标准号及等级:GB/T26760(优级))白酒销售价650元/瓶、标称“1618五粮液”(酒精度52度,规格500ml,产品标准号:GB/T10781.1(优级))白酒销售价988元/瓶、标称“八代五粮液”(酒精度52度,规格500ml,产品标准号:GB/T22211(优级))白酒销售价988元/瓶。截止2023年9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上述涉案白酒,上述涉案白酒均未售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瓶标称“”白酒和23瓶标称“五粮液”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按照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涉案3瓶标称“”白酒货值金额为1800元;23瓶标称“五粮液”白酒货值金额为22724元。上述涉案26瓶白酒的货值金额共计24524元,违法经营额为24524元。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白酒26瓶(标称“”的红花郎(15)1瓶;标称“”的青花郎(20)2瓶;标称“1618五粮液”5瓶;标称“八代五粮液”18瓶);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6786元。
36786.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