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海曼茶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岩罕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22MA6P2CTH8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曼袄村委会曼俩傣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勐海处罚〔2026〕65号
经查,1、产品名称:帕沙 普洱茶 (生茶),净含量:200克,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282262249,出品商:厦门风炉茶叶有限公司 ,生产厂家:勐海海曼茶厂,生产日期:2021/03/28的普洱茶产品(以下称普洱茶产品1);2、产品名称:班盆 普洱茶 (熟茶),净含量:200克 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282262249,出品商:厦门风炉茶叶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勐海海曼茶厂,生产日期:2021/03/28的普洱茶产品(以下称普洱茶产品2);3、产品名称:班盆 普洱茶 (生茶),净含量:200克,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282262249,出品商:厦门风炉茶叶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勐海海曼茶厂,生产日期:2021/03/28的普洱茶产品(以下称普洱茶产品3)是福建人黄南妹(微信名称:黄南妹,微信号:huangnanmei,地区:福建厦门),通过快递过来当事人处更换包装棉纸,主要是普洱茶产品1、普洱茶产品2和普洱茶产品3受潮导致原来的包装棉纸有污渍,如果不更换包装棉纸就影响销售的品样。当事人于2026年4月19日收到委托人黄南妹快递[德邦快递(运单号DPK280029948218),顺丰速递(运单号:SF0218010889750)的图片截图各1份共2页]的普洱茶产品1、普洱茶产品2和普洱茶产品3及新的包装棉纸,具体数为:普洱茶产品1 30饼,包装棉纸30张;普洱茶产品2 267饼,包装棉纸270张;和普洱茶产品3 75饼,包装棉纸75张(黄南妹与玉儿嫩的微信截图1份6页)。玉儿嫩是当事人经营者岩罕洛夫人,系当事人的老板娘,主要负责当事人对外联系业务工作(玉儿嫩《户口簿》复印件1份共2页,结婚证复印件2份2页)。当事人于2026年4月24日对普洱茶产品1受潮的包装棉纸进行拆除,并更换新的包装棉纸,而对普洱茶产品2和普洱茶产品3只将原来的包装物拆除,还未进行更换受潮的包装棉纸。当事人对普洱茶产品1更换包装棉纸30张,生产成品普洱茶30饼。普洱茶产品1、普洱茶产品2和普洱茶产品3未在市场上销售,销售数量分别为0饼。当事人更换普洱茶产品1、普洱茶产品2和普洱茶产品3的原包装棉纸每饼收取取0.50元费用,因未更完受潮的普洱茶产品包装棉纸,所以,未进行费用结算。当事人对普洱茶产品1更换包装棉纸,使用使用30张,现已无库存。当事人未对普洱茶产品2和普洱茶产品3更换包装棉纸,现库存分别为270张,75张。当事人更换普洱茶产品1的包装棉纸上印有“生产日期:2021/03/28””的字样,未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的要求,正确的应为:“生产日期:2026/04/24”,造成未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相关法法律、法规不了解,对生产管理不善,审核人员审核不仔细造成,当事人负有主要的责任。当事人更换普洱茶产品1的包装棉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
1、没收涉案普洱茶产品1共30饼,6.00公斤;
2、对其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处罚5,000.00元。
以上述没收普洱茶产品合计30饼,6.00公斤;行政处罚合计:5,000.00元。
5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