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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县皎平渡镇一桶水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敏注册资本:6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8MA6PAUDA1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皎平渡镇振康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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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禄处罚〔2026〕56号
当事人于2020年3月在我局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百货、桶装水等。已办理《健康证》《营业执照》,证照均在有效期内且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摆放在当事人店铺内待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及进货相关凭据,也没有记录台账,无法判定具体的进销货情况。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在进货时,主要以代理商送货上门为主,仅向供货者索要随货单据,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次查获的3桶超过保质期的“云南山泉”矿泉水(18.9L/桶)进价是11.54元/桶;销售价格是13元/桶,按照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为39元,并已销售给投诉人1桶,获得违法所得1.46元,即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为40.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详细住址、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6年3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6年3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2026年3月1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在皎平渡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向当事人送达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禄市监罚告〔2026〕6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进行整改,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依据及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桶(详见禄市监强清〔2026〕53号《财物清单》);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肆角陆分(¥1.46元)。 4、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壹元肆角陆分(¥3001.46元)。
3000.00元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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