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盘湾镇诚信生活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丽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24MA229F4F01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射阳县盘湾镇人民东路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8
(2024)苏0924民初746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射阳县盘湾镇诚信生活购物中心
射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射市监处罚〔2024〕00035号
根据食品抽样检验任务工作要求,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委托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售的香蕉进行抽样,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0月19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信息,于2023年11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乖乖鼠”芝麻姜汁糖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该产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标示内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0日经局长批准予以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述于2023年9月10日从一水果批发摊位处以4.8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香蕉80公斤,购进价390.4元。购进后以3.96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抽样前该香蕉共售出75.35公斤,未及售出的4.65公斤香蕉被依法抽样,抽样费用18.42元,该批香蕉总销货款316.8元,因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该批香蕉销售价格低于购入价格,未获利。经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检验,所抽样香蕉的检验项目中“吡虫啉.mg/kg”一项,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9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从射阳县合德镇张家池食品门市处购进临沂东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乖乖鼠”芝麻姜汁糖20包,购进价格7元/包,购入后以9.8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其营养成分表内标注“能量、每100克:1600千焦、营养素参考值:19”等信息,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计算,其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g)应含能量1627千焦(kj),所标注内容不符合该标准的规定要求。截止2023年11月8日我局检查时,上述芝麻姜汁糖共售出15包,获销货款147元,未经销售的5包由当事人自行下架。当事人在购入上述“乖乖鼠”芝麻姜汁糖时,索取了供货商证照、购进票据、生产厂商证照、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
2024年1月8日,本局依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射市监罚告〔2024〕000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当事人作为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所售农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香蕉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者,应当对在售食品标签内容真实性负责,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营养成分表的芝麻姜汁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自查,其销售的不合格香蕉和标注虚假营养成分表的芝麻姜汁糖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芝麻姜汁糖时,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陈述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营养成分表的芝麻姜汁糖的行为,没收涉案芝麻姜汁糖,免于其它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2,0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