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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大德(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翔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MA05NQ3Y52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2012(天津市铠汇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7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0
税务行政管理
中海大德(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4
税务行政管理
中海大德(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8
税务行政管理
中海大德(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2025-08-27
税务行政管理
中海大德(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5
2025-08-20
税务行政管理
中海大德(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6
2025-08-19
税务行政管理
中海大德(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7
2019-08-01
(2019)津0110民初24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海大德(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榆林市众鑫诚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1-07
(2019)津0110民初24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海大德(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榆林市众鑫诚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8
2020-07-20
(2020)津0110执9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海大德(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榆林市众鑫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1-07
2019-09-18
(2019)津0110民初24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海大德(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众鑫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3582.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90号
据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110民初2409号〕及其审查确认的证据显示,2018年11月2日,你单位与榆林市众鑫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供需合同》,合同约定对方以610元/吨的价格向你单位购买煤炭14000±10%吨。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2日前陆续将15351.98吨货物送至存货场地为天津港中企库A3场地,2018年11月7日至20日,对方分4次自行提货共计6636.98吨,你单位认可对方共计付款4018500元,对方尚欠你单位货款29801.6元。之后对方未能提取剩余8715吨货物,未支付货款。虽经你单位多次催促,对方未再对合同剩余货物履约。2019年2月28日,你单位与上海新德宝煤炭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供需合同》,合同约定对方以结算价格每吨500元向你单位购买煤炭,基本交货数量8715±10%吨,存货场地为天津港中企库A3场地。2019年3月1日,你单位与上海新德宝煤炭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基本交货数量以卖方实际货转数量为准。买方上海新德宝煤炭有限公司实际向你单位提取煤炭9412吨,你单位提交付款凭证证明买方已实际支付货款4438429元。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你单位要求榆林市众鑫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29801.6元予以支持,并认定榆林市众鑫诚商贸有限公司未提取剩余8715吨煤炭构成违约,你单位将剩余8715吨煤炭销售给上海新德宝煤炭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榆林市众鑫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你单位货款29801.6元,赔偿你单位损失费633781元。经查,对上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110民初2409号〕及其审查确认证据所显示的煤炭销售业务,你单位已于2018年11月、2019年2月分别向购买方榆林市众鑫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新德宝煤炭有限公司收讫销售款,但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纳税,抵减留抵税额后造成少缴增值税1353108.64元及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4717.6元。此外,据你单位2017年实收资本明细账显示,丁杰风于2017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注资500万元,操基顺于2017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注资4500万元,你单位未对上述2017年增资的50000000元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25000元。综上所述,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的2019年12月、2020年7月、2022年4月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29533.6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14766.82元。
114766.8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6-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