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琴轩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银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J22FP4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府1(1幢1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烟处[2023]第239号
2023年12月15日,根据举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府2幢地下2-01号储藏室内陈银仙的仓储场所依法实施检查,在储藏室内发现待售的卷烟黄鹤楼(视窗)16条、利群(休闲)7条、利群(西子阳光)5条、建牌(薄荷黄冰1)2条、黄山(印象一品)2条、双喜(软经典)2条、黄鹤楼(硬1916红爆)2条、冬虫夏草(和润)1条、白沙(软和天下)1条、黄金叶(天叶)1条、利群(软长嘴)4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7条、牡丹(软)4条、黄鹤楼(软1916)8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8条,总计15个品种80条。因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陈银仙所有。该批卷烟是当事人陈银仙于2023年12月13日从一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具体品牌是卷烟黄鹤楼(视窗)16条(310元/条)、利群(休闲)7条(73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5条(280元/条)、建牌(薄荷黄冰1)2条(240元/条)、黄山(印象一品)2条(70元/条)、双喜(软经典)2条(100元/条)、黄鹤楼(硬1916红爆)2条(730元/条)、冬虫夏草(和润)1条(430元/条)、白沙(软和天下)1条(730元/条)、黄金叶(天叶)1条(680元/条)、利群(软长嘴)4条(320元/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7条(230元/条)、牡丹(软)4条(120元/条)、黄鹤楼(软1916)8条(850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8条(340元/条),总计15个品种80条,进货总额:31880元整(叁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货款已支付。 陈银仙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其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牡丹(软)4条、黄鹤楼(软1916)8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8条,总计15个品种80条均为真品卷烟。另查证,陈银仙于2022年2月23日、2023年11月7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过两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陈银仙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陈银仙的主体资格;证据三:陈银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银仙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证据四:本局提取的房屋租房合同打印件一份,证明锦城街道城中府2幢地下2-01号储藏室的使用情况;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黄鹤楼(软1916)8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8条,总计15个品种80条均为真品卷烟。证据六:临烟处[2023]第019号、临烟处[2023]第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陈银仙曾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过两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3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向陈银仙送达临烟听告[2023]第5231056号《听证告知书》,陈银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本局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陈银仙送达了临烟处告[2023]第52310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陈银仙,陈银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陈银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陈银仙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总额在30000元以上,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 且其两年内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两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因当事人陈银仙于本案案发之前一年内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两次,且两次案值合计十万元以上,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如下:一、对陈银仙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3188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3188元,全额上缴国库。二、取消陈银仙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5个品种80条,除质检损耗1.5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其余78.5条全部发还陈银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陈银仙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3188.00元
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