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荣辉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建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1MA6K39UK1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宁洱镇太达村曼丹南门口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应急罚﹝2026﹞0003号
现查明,宁洱荣辉加油站存在下列行为: 1.宁洱荣辉加油站当班加油员未穿防静电工作鞋进行加油作业;2.在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散装汽油加注;3.在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性物品(抽纸)。
警告;处人民币 11000 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
11000.00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1-29
2
普税二稽罚﹝2025﹞7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决定对你加油站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427,742.35元(其中:增值税407,373.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368.67元)处50%的罚款共213,871.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加油站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偷税违法行为。
213871.18元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5-12
3
普税二稽罚〔2024〕14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对你加油站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1,017,771.83元,其中:增值税969,306.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465.35元,处50%的罚款共508,885.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加油站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偷税违法行为。
508885.92元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