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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柯城艾仁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尚洪雨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2323007610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36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3
(2026)浙0802民初25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王**,陈**,浙江康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尚**,衢州柯城艾仁医院有限公司,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6-04
(2026)浙0802民初25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浙江康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尚**,厉**,衢州柯城艾仁医院有限公司,陈**,王**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11-28
(2025)浙0802民初4068号
合同纠纷
衢州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衢州柯城艾仁医院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11-18
(2025)浙0111民初135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鲸弘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
衢州柯城艾仁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6
(2025)浙0803民初23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润衢州医药有限公司
衢州柯城艾仁医院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4
(2025)浙0111民初3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小工蜂医药有限公司
衢州柯城艾仁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7
2025-05-08
(2025)浙0381民初72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东医药温州有限公司
衢州柯城艾仁医院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8
2025-04-17
(2025)浙0111民初3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小工蜂医药有限公司
衢州柯城艾仁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柯市监处罚﹝2024﹞58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6日,在当事人医院内发现过期的医疗器械,且与其它未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1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二类)29片、珠海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显色剂B(二类)1瓶、珠海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显色剂B(二类)1瓶、珠海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显色剂A(二类)1瓶、微策一诺血糖试纸(葡萄糖氧化酶法)(二类)1盒、血型样本冲洗液(三类)5瓶、血型样本冲洗液(三类)3瓶等。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与其它未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易于诊疗过程中拿取,综合认定涉案医疗器械在使用状态中。<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与其它未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易于诊疗过程中拿取,处于随时可用状态,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与其它未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易于诊疗过程中拿取,处于随时可用状态,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上缴国库。
30000.00元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