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碧波镇配武助力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配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5MA6G3DEL5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碧波乡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罚[2023]155号
经查明,2023年4月19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在凯里市碧波镇进行“3C”认证检查。在凯里市碧波镇街上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商标:小刀;产品型号:XD1200DT-70;车辆识别代码:LK7DWE1E0N4004965;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四川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制造日期:2022年11月14日)的动力蓄电池(生产者: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有限公司一台,检查人员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电动摩托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种类及代码是第十大类“车辆及安全附件(13种)”第59项“摩托车(1102)”,该电动摩托车是国家强制认证产品。检查该台电动摩托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为A143487C25AXD1200DT700000,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型号为XD1200DT-70的小刀电动车是获证产品;标注的蓄电池的生产单位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为6-DZF-20。
当事人以2300元/台的进价从凯里市亿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代理侯建平购进的,就购进产品型号为XD1200DT-70的小刀电动摩托车(除蓄电池外)6台,自己从凯里市卖天能电池张朝海购买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6-DZF-20.3的蓄电池安装后以2400元/台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因当事人上述立马电动摩托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标价,也未销售出去,故上述立马电动摩托车的货值金额只能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计算为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型号为XD1200DT-70的小刀电动摩托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上标注的动力蓄电池生产者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为6-DZF-20;检查时该台电动摩托车安装使用的蓄电池是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6-DZF-20.3的蓄电池的事实。
2.《现场图片》6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型号为XD1200DT-70的小刀电动摩托车的车辆外观、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有限公司、型号为6-DZF-20.3的蓄电池外观、小刀电动摩托车的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信息的事实。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立马电动摩托车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强制性产品的事实。
4.《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产品型号为XD1200DT-70的小刀电动摩托车使用的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有限公司、型号为6-DZF-20.3的蓄电池是当事人自己购买安装在立马电动摩托车车上的情况予以认可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罗配武基本情况的事实。
7.《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由
罚款2.0万元#
20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