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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隆城易购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4MA7FEHYW4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东观街道新城区隆城壹号公馆负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市监处罚[2024]131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构成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7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运用中心抽检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 2、2024年7月2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该批次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香蕉已销售完,无剩余的事实; 3、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XBJ24522324690248995))《检验报告》(编号:XBJ2452232469024899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4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谭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经过; 5、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谭波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警告#罚款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000.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2
晴市监处罚[2024]4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晴隆县隆城易购生活超市成立于2022年1月28日,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鲜肉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酒类销售等。经营者谭波不是中共党员,也没有当选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从兴义市吉祥农贸市场购进红小米辣5公斤,购进价14元/公斤,购进总价格70元,采购时只有购进票据,未向供货商索取经营资质,未查验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该批红小米辣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运用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红小米辣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为7.98元/斤,总销售价格为111.72元,该批红小米辣货值金额111.72元,违法所得111.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6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运用中心抽检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 2、2024年2月20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经营不符合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红小米辣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照片3张,证明经营不符合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红小米辣的销售价格的事实; 4、2024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DBJ24522300690232426)《检验报告》(编号:DBJ2452230069023242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知道检验结果,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的事实。 5、2024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谭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经过; 6、2024年2月22日,当事人谭波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7、2024年2月22日,当事人提供红小米辣购进票据材料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数量购进时间的事实。
罚款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000.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3
晴市监处罚[2024]51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无标签标识食品“土鸡蛋面”和“豆浆面”均是2024年3月10日安龙县德卧镇刘选松面条加工坊配送至当事人超市,上述面条每个批次的给送了5把,土鸡蛋面10把;豆浆面15把,一共25把,其中有2把豆浆面上面没有生产日期,可能是打漏了,采购都是单价9.5元/把,合计237.5元(25×9.5),验收的时候没有注意,货物送到后由经营者谭波进行要收,收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人员身份证等资料。截止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土鸡蛋面(20240203,保质期18个月)1.5kg/把的销售了4把,( 20230910,保质期18个月)1.5kg/把的销售了4把;豆浆面(2023-08-14,保质期18个月)1.5kg/把的销售了4把,( 2024年1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1.5kg/把的销售了4把,( 2023/01/19,保质期18个月)1.5kg/把销售了2把,豆浆面2把没有生产日期的没有销售。共销售了 18把,剩余7把(已扣押),销售单价11.8元/把,销售收入合计212.4元,违法所得212.4元,货值金额29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晴隆县隆城易购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谭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能处理上述不合格食品相关事宜。 2.现场检查笔录1份,产品图片4张,证明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物品扣押图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预包装食品事实扣押的事实。 4.对经营者谭波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安龙县德卧镇刘选松面条加工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员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及召回通知,证明上述预包装食品的采购数量、销售数量、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