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祥哥山特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D2KEMXX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红升办普新社区商城北B52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8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通过拼多多网店“祥哥美食特产”经营产品“野生山核桃仁”时使用了“健脑益智改善记忆,调节血糖改善消化,防癌抗癌预防心血管,调节血脂预防中耳炎”等广告宣传用语,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案广告为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铸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100元,双方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通过拼多多网店“祥哥美食特产”经营产品“东北野生榛子”时使用了“调节胆固醇,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等广告宣传用语,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案广告为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铸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100元,双方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
经调档查询当事人为两年内首次发生此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项目;
证据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对产品“野生山核桃仁”宣传页截图五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具体内容;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对产品“东北野生榛子”宣传页截图七页,证明执法人员核查时未发现涉案广告宣传内容;
证据七、案件交办线索附件复印件一页,证明当事人对发布涉案广告内容的确认情况;
证据八、广告费用票据打印件二页,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0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