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强银翠 | 注册资本:500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27374003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滦镇南山庭院38#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7
(2025)陕04民终24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赵**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2-13
(2022)陕0402民初69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毋**
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渭公馆分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3
2019-06-14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庞*,刘*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4
2019-01-14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庞*,刘*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5
2019-01-14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6-30
(2019)陕0104民初2021号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庞*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
2019-03-28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庞*,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3
2019-03-24
(2018)陕0111民初5785 号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谢**
裁判文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4
2018-10-28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庞*,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5
2018-10-28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6
2018-09-27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0
2024-05-28
(2024)陕民申15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毋**与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渭公馆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2-08
2022-11-23
(2022)陕04民特2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毋**与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01
2021-03-24
(2020)陕0104执3029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向,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3-11
2019-12-05
(2019)陕0111执1733-1号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建婷,谢永国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3-11
2019-12-05
(2019)陕0111执1733号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37683.36元
执行案件
6
2019-12-10
2019-09-26
(2019)陕0116民初26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西安市长安区南山庭院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31
2019-03-18
(2018)陕0111民初5785号
追偿权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建婷,谢永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965.36元
民事案件
8
2019-02-21
2018-12-20
(2018)陕01民终109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南山庭院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2-01
2019-01-14
(2018)陕0111民初420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27
2018-12-24
(2018)陕0103民初1184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潘*、潘**、潘**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236号
经核查,1.你单位取得的西安市高陵区长顺木制品加工厂2019年8月19日开具的发票代码6100191130,发票号码10779089、10800804~10800807,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88,495.60元、税额合计37,504.40元、价税合计326,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木制品*板材的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取得发票次月入账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与西安市高陵区长顺木制品加工厂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发票所涉及的业务是你单位2019年7月因清渭公馆二期项目需要采购板材而发生的材料采购业务,实际业务是你单位采购部员工陈飞经手的,是陈飞在西安市大明宫建材市场联系的木材供应商,双方协商一致后完成采购,货物是木材供应商提供的,陈飞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货款,因对方无法开具发票,票是陈飞联系的由第三方西安市高陵区长顺木制品加工厂代为开具,陈飞按你单位的正常采购流程申请付款,你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西安市高陵区长顺木制品加工厂326,000.00元后以形成资金回流并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的上述发票,票也是陈飞提供给你单位的,且上述发票已证实虚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属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你单位2019年9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37,504.40元,还原至实际抵扣税款的属期后有留抵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后实际应补缴税款的属期为2021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额37,504.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25.31元(37,504.40×7%)、教育费附加1,125.13元(37,504.40×3%)、地方教育附加750.09元(37,504.40×2%)。 2.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你单位取得的上述不符合规定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288,495.60元,已在2019年度结转成本,并已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故对本次检查的上述发票所列的成本288,495.60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去税金及附加4,500.53元(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2,625.31元、教育费附加1,125.13元、地方教育附加750.09元)后,应调增你单位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3,995.07元。 你单位2019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67,658,771.77元,本次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3,995.07元,纳税调整后所得-67,374,776.70元。
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064.86元(其中:增值税涉税罚款18,752.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罚款1,312.66元)。
20064.86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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