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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英贝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晓彭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KEJ7E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保大道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4﹞435号
2024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单位食堂后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的调味品架上摆放了1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为托幼机构,设有单位食堂为托管幼儿及教职工供餐。2024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单位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调味品架上有以下食品:香菇鲜椒辣酱(菇的辣克,生产日期:20230214,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80g,未开封)4罐;廣合腐乳(廣合,生产日期为20201228,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335g,已开封)1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食品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现场未查获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制售的食品及相关进货单据。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是当事人的教职工购买后放置于后厨自用。鉴于上述过期食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且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原料混放在调味架上,未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等字样标示,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货值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2.2024年3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1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2024年4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英贝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日常督导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整改的情况。
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及时整改,违法情节轻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香菇鲜椒辣酱(菇的辣克,生产日期:20230214,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80g)4罐;廣合腐乳(廣合,生产日期为20201228,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35g)1瓶;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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