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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广华优品汇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方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4886Q31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安康路T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116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安康路T32号从事食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6年3月26日办理了变更登记,将负责人王咏梅变更为李方军。 当事人于2025年8月7日从“武汉桑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个“童趣泡泡棒”玩具,购进价格12.9元/个,金额共计25.8元。尔后,当事人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2.9元/个。该“童趣泡泡棒”玩具标签标注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童趣泡泡棒,适用年龄:3岁以上,主体材料:塑胶,执行标准:GB 6675.1-2014、GB 6675.2-2014、GB 6675.3-2014、GB 6675.4-2014,使用说明请遵照产品说明,维护保养:用干净的布擦拭表面污迹,生产商:汕头市崇威玩具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程洋岗村架下工业区,零售价:12.90元,条形码:6972968810103”等内容。扫描该条形码显示企业名称为“汕头市澄海区诺丰玩具厂”,条码状态为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本局于2026年1月9日向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协助调查函》。2026年2月11日,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反馈内容如下:汕头市崇威玩具有限公司和汕头市澄海区诺丰玩具厂均出具《情况说明》,声明无生产协查函所指的“童趣泡泡棒”玩具产品。无法查证该款“童趣泡泡棒”玩具产品的实际生产商。 截至案发,上述“童趣泡泡棒”玩具共销售1个,剩余1个,销售价为12.9元/个,未获利。案发后,当事人将剩余1个“童趣泡泡棒”下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童趣泡泡棒”的货值金额共计25.8元。 此外,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从“武汉好士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8个“咏美乐”加二匙勺子,购进价格2.54元/个,金额共计20.28元。尔后,当事人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3.9元/个。该“咏美乐”加二匙勺子加贴有标签,标注有“‘咏美乐’加二(3.90元),条形码:6972713320628,供应商:武汉好士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武汉经济开发区滨湖西路1号,执行标准GB/T3532-2009”等内容,未标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食品接触类”用语等信息。上述执行标准(GB/T 3532-2009《日用瓷器》),已被2022年11月1日实施的GB/T 3532-2022《日用瓷器》所替代。 至案发,上述“咏美乐”加二匙勺子已销售1个,销售价为3.9元/个,当事人获利1.36元,剩余7个未销售。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7个“咏美乐”加二匙勺子下架。上述“咏美乐”加二匙勺子货值金额为31.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36元。 另查明,2026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快餐区的库房内发现“红油增香粉”复合调味料6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0310,保质期为12个月,已过保质期,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发现“湘西外婆菜”1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02/21,保质期为10个月,已过保质期,发现“草菇红烧王”液体调味汁(红烧酱汁)1桶,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01.10,保质期为24个月,已过保质期,已开封使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场销毁。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湘西外婆菜”、“红油增香粉”复合调味料、“草菇红烧王”液体调味汁(红烧酱汁)是从“中商超市”购进的,进货时间是2025年9月10日,共计购进“红油增香粉”复合调味料10袋,购进价格3.5元/袋,金额共计35元;购进“湘西外婆菜”5袋,购进价格2.5元/袋,金额共计12.5元;购进“草菇红烧王”液体调味汁(红烧酱汁)3桶,购进价格11.8元/桶,金额共计35.4元。“湘西外婆菜”是炒肉丝用的,“红油增香粉”复合调味料是用于快餐区加工红油,“草菇红烧王”液体调味汁(红烧酱汁)是烧制红烧肉用的。 至案发,上述“湘西外婆菜”已使用4袋,剩余1袋已超过保质期还未开封使用;上述“红油增香粉”复合调味料已使用4袋,剩余6袋已超过保质期,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了半袋;上述“草菇红烧王”液体调味汁(红烧酱汁)已使用了2桶,剩余1桶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了大半桶。由于当事人快餐区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帐目,无法确定其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制作菜品的数量及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对快餐区的调味食品进行了认真清理,设置了置物架进行分类存放。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童趣泡泡棒”玩具产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且案发后已经主动下架,未获利,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以上二项合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13000元。
13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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