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城关新阿布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29MA6XYHFM5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城关镇社区凤凰名居门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旬烟处﹝2025﹞第51号
2025年6月18日9时30分,我局接举报,称有韵达快递可疑包裹从河南洛阳洛龙区发往咸阳市旬邑县。10时19分,我局执法人员马富平(27031252009)、宋志祥(27031252010)到达现场,向韵达快递营业网点负责人付卫青出示执法证和快递企业检查证、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网点进行了检查,在快递仓库发现两个可疑包裹,两个包裹内共装有卷烟中华(双中支)4条,共1个品牌4条卷烟。经现场调查,上述4条卷烟印有32位激光喷码,被我局执法人员鉴定具有真品卷烟特征。两个包裹的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单号:434631417129156、434631422542671,寄件人:王乐峰,电话:13333889527,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名郡;收件人:王杰克,电话:18700043136,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城关镇凤凰名居五单元1203。该批卷烟的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韵达快递营业网点负责人付卫青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执法过程中,韵达快递旬邑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均在场见证,我局执法人员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交予韵达快递负责人,整个执法过程中未损坏任何财物。我局于2025年06月23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本局根据调查事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于2025年06月23日在旬邑县韵达快递货运部门口张贴发布寻找当事人的公告。2025年7月1日,当事人王新联系我局执法人员称自己是该批卷烟的物主。现查明,当事人王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两个包裹里的4条中华(双中支)卷烟是他和家人在河南洛阳旅游的时候购买的,当时王新看到河南那边的中华(双中支)价格比较实惠,想买几条自己抽,但是自己行李比较多不好携带卷烟,所以王新委托店主帮他把卷烟邮寄回旬邑,王新当场用现金支付了运费共24元,购买4条中华(双中支)的卷烟价款1800元,卷烟邮寄回旬邑还没有签收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鉴于郑孟飞所述价格皆为现金交易,并无证据支撑,故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执行,当事人王新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快递面单照片、复制提取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当事人王新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当事人王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量邮寄、携带)的行为,应处以进货总额20%-5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王新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量邮寄、携带)的违法行为处以非法运输总额2000.00元20%的罚款,计400.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个品种4条,予以发还王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王新上述违法行为。
400.00元
旬邑县烟草专卖局
2025-08-08
2
旬烟处﹝2025﹞第8号
2025年2月5日17时4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咏梅(27031252005)、马富平(27031252009)在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城关镇社区凤凰名居门口“旬邑县城关新阿布烟酒副食店”向当事人王新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堆放酒箱处的两个西凤酒纸箱内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软)18条,中华(硬)23条,中华(双中支)32条,南京(雨花石)21条,共4个品种94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旬邑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旬烟存通字[2025]第14号)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王新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查明:当事人王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4个品种94条卷烟中,32条中华(双中支)卷烟是王新的朋友放在王新店中请求其帮忙代卖的,王新一时心软就答应了;剩下的卷烟是2月4日一个陌生男子到王新店里兜售卷烟,陌生男子说这是他店倒闭了剩下的卷烟,王新看到都是真烟,就从该男子处购买了18条中华(软),23条中华(硬)和21条南京(雨花石),向该陌生男子支付三万四千元现金。这些烟当时购买完就放在店里,还没来得及拆零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鉴于王新所陈述的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执行,当事人王新违法进货总额为5008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王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王新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50080.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0080.00元10%的罚款,计5008.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4个品种94条,予以发还王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王新上述违法行为。
5008.00元
旬邑县烟草专卖局
2025-02-10
3
旬烟处﹝2024﹞第19号
2024年05月13日08时49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马疆伟(27031252003)、何小军(27031252006),在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城关镇社区凤凰名居门口“旬邑县城关新阿布烟酒副食店”向当事人王新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里屋墙角边的蓝色西凤酒袋子内发现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南京(雨花石)12条,共计1个品种12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旬邑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旬烟存通字[2024]第026号)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查明:当事人王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的12条南京(雨花石)卷烟中有7条是由于王新最近店内卷烟不够卖,所以从其他商店按照市场指导价购进的。剩下5条是王新的小舅子从江苏打工带回来的,本来是计划送人的,但是没送出去,所以就放在王新店里让其帮忙代卖换些钱。上述卷烟并未售卖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新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当事人王新违法进货总额为636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王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王新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6360.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6360.00元10%的罚款,计636.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个品种12条,予以发还王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王新上述违法行为。
636.00元
旬邑县烟草专卖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