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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横塘良冶山饮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振鹏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05MADQ6G1W91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该个体工商户冒用他人地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虎市监处罚〔2026〕29号
王化坤于2024年6月10日与苏州高新区横塘汇金商业广场15幢109室的房屋产权人施佩芳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欲在该地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后因个人账户问题无法以其本人名义办理登记,遂请求其侄子王振鹏作为经营者,并获取王振鹏身份证件等材料,委托代办人以王振鹏名义在该地址申请注册登记。代办人在施佩芳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了以王振鹏名义和施佩芳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办理注册登记,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取得注册登记。当事人委托代办费用500元,未留存凭证。因未留存代办人联系方式,现无法联系代办方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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