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淼泰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靳会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3410126084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海道南侧2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09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3-02-16
(2023)津0112民初13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盛九电子有限公司
天津鑫淼泰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环罚字﹝2025﹞39号
该单位生产活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的行为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对该单位位于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海道南侧2号厂房的厂区进行后督察,查看该单位整改情况。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乐器制造,注塑工艺生产时产生的废,配套安装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引风机);塑料板材切割片处安装有集气罩,各集气罩配有塑料软帘,切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配套有布袋除尘器进行收集。现场检查时,该单位4台注塑机正在生产,车间有6扇窗户未关闭,车间西侧与南侧大门均未关闭处于敞开状态,注塑工序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柜体有1扇门处于敞开状态且引风机未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单位《垫条、乐器配件、模具、型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注塑、挤出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引入一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备治理后排放。2025年6月30日,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据该单位现场负责人介绍,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因为线路问题,引风机运行一段时间后过热导致跳闸,造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同时经查阅该单位《垫条、乐器配件、模具、型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书证及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单位注塑和挤出工艺所用原材料为PP聚丙烯、PE聚乙烯、PS聚苯乙烯等,均属于有机聚合物。2025年7月14日再次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同时依据该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材料,该单位依据原料用量、环评中显示的VOCs年排放量、年销售额及环评中显示的氯化聚乙烯原料生产过程中VOCs的排放量占比,计算VOCs年产生量约为0.23t。针对该单位注塑工艺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环评不一致的问题,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再次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据该单位负责人介绍,该单位注塑、挤出工艺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原来是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的,为“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备,后经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通知,为提高治理效率,2024年下半年将设施更换为“二级活性炭吸附+引风机”。
罚款
50000.00元
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2025-08-29
2
津辰环罚字﹝2024﹞47号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海道南侧2号厂房的天津鑫淼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乐器制造。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现场检查时,该单位3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主要工艺为UV光氧+活性炭吸附+风机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风机未开启。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单位垫条、乐器配件、模具、型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注塑工序生产时会产生VOCs、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引风机引入“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排放。经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及依据该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原材料用料明细,经计算,该单位VOCs年产生量约为0.54t。
罚款
40000.00元
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