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艳超副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艳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A4QKU3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讷河市二克浅镇镇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3]157号
经查,讷河市艳超副食品商店从业人员李树超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我局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4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从业人员李树超仍未到有关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办理有效的健康证明,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工作。当事人称由于近期工作繁忙,忘记提醒从业员办理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5、林艳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林艳辉自然人身份的真实性;
6、李树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从业人员李树超自然人身份的真实性;
7、林艳辉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从业人员林艳辉已取得健康证明;
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9、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店内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11、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罚款0.55万元#
55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