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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城关张亚芹食杂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亚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25MA6XUB3K4D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市政街中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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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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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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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礼烟处﹝2023﹞第86号
2023年10月24日15时3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礼泉县市政街利民商店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好猫(猴王磨砂)28条、芙蓉王(硬)30条,合计2个品种58条。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张亚芹,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且将咸阳市礼泉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礼烟存通字2023第217])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并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七日内到咸阳市礼泉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张亚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张亚芹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亚芹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惯有印发2023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当事人张亚芹违法进货总额为1058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
张亚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张亚芹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0580.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应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580.00元10%的罚款,计1058.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个品种58条,予以发还张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张亚芹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058.00元
礼泉县烟草专卖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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