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梅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59417420X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5
(2025)黔0502民初135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5
(2024)黔0502民初234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林*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3
2025-01-15
(2024)黔0502民初234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4
2025-01-15
(2024)黔0502民初234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官*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5
2025-01-15
(2024)黔0502民初234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6
2025-01-15
(2024)黔0502民初234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吕**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7
2025-01-15
(2024)黔0502民初234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金**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8
2025-01-15
(2024)黔0502民初234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叶**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9
2024-12-30
(2024)黔0502民初233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樊**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10
2024-12-30
(2024)黔0502民初233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邵**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0
2020-08-27
(2020)黔0502民初10648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刘*与吴*、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25
2019-09-24
(2019)黔0502民初7633号
刘*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6666.67元
民事案件
3
2018-06-01
2016-10-17
(2016)黔05民终20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市监处罚〔2025〕352号
经查,当事人与毕节碧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负责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兰乔圣菲小区一期二期的住宅区、商业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在管理服务工作过程中,当事人对该小区的居民用水设施负责维护、对居民用水水费代收代缴。
在小区居民业主的智能水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后,当事人与珠海鼎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采购智能水表给业主进行更换,当事人与珠海鼎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规格型号为DN20的智能远传水表,价格为385元/台,当事人再以380元/台的价格收取业主水表费,为业主进行安装并投入使用。在后续批量采购中,当事人与珠海鼎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以325元/台的价格成交,但当事人仍以380元/台的价格收取业主水表费。自2023年10月至今,已为全小区72户业主进行更换智能水表,其中1户业主未收费,71户业主共收取业主的水表费26980元(380元/台×71户),购进72台智能水表货款23400元(325元/台×72户),每台智能水表当事人赚取55元的差价,产生的违法所得为3905元(55元/台×71户),在本局责令退款之后,当事人及时联系更换智能水表业主,多种方式退还多收款项,对未联系上的业主,已经向本局承诺会完善退款工作,并提交退款证明材料,本案按无违法所得计算。
当事人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维护维修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是其职责所在,故当事人更换业主损坏的智能水表过程中,应当收取智能水表采购成本,在供应商降价的情况下,应当主动降价,但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仟元(¥1000.00)人民币。
10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