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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异微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紫雷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4MA1GY9GG64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前曹路88号115室2层B区-1、B区-5、B区-6、B区-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0
(2023)沪02民终31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弘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沪异微实业有限公司
毕**,孙*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3-13
(2023)沪02民终31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弘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沪异微实业有限公司
孙*,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2-01
(2022)沪0114民初196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沪异微实业有限公司
孙*,毕**,上海弘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
2022-12-01
(2022)沪0114民初196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沪异微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弘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x**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5
2021-11-26
(2021)沪0114民初2460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上海沪异微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31
2022-07-19
(2022)沪0114财保201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
上海沪异微实业有限公司与毕**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20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1-12-31
2021-12-17
(2021)沪0114民初2460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与上海沪异微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4267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嘉处﹝2026﹞1420250082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6月18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要从事商超经营活动,当事人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101140283085,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标准超市,零售),经营项目:食品销售经营者: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零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生猪产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餐饮服务经营者: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8月7日、2025年9月15日从上海敖盛商贸有限公司处采购了“金锣牌大食袋香肠”各5包,进价单价人民币10元。进货批次为2025年8月7日的“金锣牌大食袋香肠”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8月2日,保质期均为90天。进货批次为2025年9月15日的“金锣牌大食袋香肠”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9月6日,保质期均为90天。截至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两批次“金锣牌大食袋香肠”已销售出6包,余4包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9月6日的“金锣牌大食袋香肠”摆放于货架上待售,售价人民币12.80元每包。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金锣牌大食袋香肠”(生产日期2025年8月2日,保质期90天)超过保质期后共计销售出1包,销售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进货单价人民币10元,销售单价人民币12.80元,故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金锣牌大食袋香肠”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8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0元。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0500万元
500.00元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2
沪市监嘉处﹝2025﹞1420250068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6月18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要从事商超经营活动,当事人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101140283085,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标准超市,零售),经营项目:食品销售经营者: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零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生猪产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餐饮服务经营者: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当事人于2024年10月7日从上海伟凡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处采购了“李子园奶咖”15瓶,进价金额人民币52元,该批次“李子园奶咖”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1月22日,保质期均为9个月。截至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李子园奶咖”已销售出14瓶,余1瓶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于货架上待售,售价人民币4.50元每瓶。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从上海凤皓食品有限公司处采购了“石库门上海老酒【新黑标】”60瓶,进价金额人民币1400元,该批次“石库门上海老酒【新黑标】”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1月11日,保质期均为3年。截至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石库门上海老酒【新黑标】”已销售出59瓶,余1瓶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于货架上待售,售价人民币27.50元每瓶。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从上海二龙商贸有限公司处采购了“美年达百香果菠萝味果味型汽水低糖”24瓶,进价金额人民币56元,该批次“美年达百香果菠萝味果味型汽水低糖”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5月14日,保质期均为9个月。截至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美年达百香果菠萝味果味型汽水低糖”已销售出15瓶,余9瓶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于货架上待售,售价人民币3.00元每瓶。上述1瓶“李子园奶咖”、1瓶“石库门上海老酒【新黑标】”、9瓶“美年达百香果菠萝味果味型汽水低糖”均已超过保质期并放于货架上对外销售。2025年3月21日,当事人自行将上述涉案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进行下架并销毁处理,及时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李子园奶咖”(生产日期2024年1月22日,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后共计销售出1瓶,仍摆于货架上待售1瓶,进货单价人民币3.47元,销售单价人民币4.50元,故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李子园奶咖”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3元。当事人销售的“石库门上海老酒【新黑标】”(生产日期2022年1月11日,保质期3年)超过保质期后共计销售出1瓶,仍摆于货架上待售1瓶,进货单价人民币23.33元,销售单价人民币27.50元,故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石库门上海老酒【新黑标】”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5.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17元。当事人销售的“美年达百香果菠萝味果味型汽水低糖”(生产日期2024年5月14日,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后共计销售出1瓶,仍摆于货架上待售9瓶,进货单价人民币2.33元,销售单价人民币3.00元,故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百香果菠萝味果味型汽水低糖”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0.67元。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4.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87元。另查,当事人于徐州欣跃达食品有限公司处购得豆制品计数(馓子),该商品外包装具有食品标签并印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当事人未对该商品私下拆包、重新包装并修改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该商品外包装当事人额外张贴的标签上显示的“包装日期”为当事人称重
没收违法所得0.000587万元,罚款0.150000万元
150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3
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338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0.000690万元,罚款0.050000万元
50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