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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源(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先云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MA5YYF3F55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综保大道57号3a-4-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2025)渝01民终72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天选之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李**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26
(2024)渝0106民初113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百宸源(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3
2024-08-19
(2024)渝0106民初15071号
公司减资纠纷
百宸源(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5
(2024)渝0106民初113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百宸源(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5
2024-04-08
(2024)渝0106民初5836号
公司减资纠纷
百宸源(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唐*,何**,陶**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6
2021-11-15
(2021)渝0106民初262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百宸源(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天选之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7
2021-11-09
(2021)渝0106民初262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百宸源(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天选之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8
2021-11-01
(2021)渝0106民初262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百宸源(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9
2021-11-01
(2021)渝0106民初262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百宸源(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天选之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10
2021-10-27
(2021)渝0106民初262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百宸源(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47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06月14日,其对欣悦城欧洲购物公园(以下简称:欣悦城)商业综合体进行物业管理,2022年至2023年租户约95户、2024年租户约92户(按可识别商铺计数,其中个别租户租赁多个可识别商铺)。该商业综合体用电属于一般工商业用电,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高新供电中心(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供电,电力公司以当事人安装的1只总表(户号:50016027284**)向当事人计量收费,当事人再以各租赁商户安装的分表代收取电费。2018年8月1日开始,当事人陆续与各租赁商户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水、电转供应协议》,约定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物业费用等,并代收水、电费。当事人除按照现行国家电网电价代收取电费外,还额外向各租赁商户收取包含电力设备维护保养等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时执行公示单价或其他约定单价。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当事人向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为0.6378元至0.8549元/度之间浮动,2023年12月之前,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电费单价在1元至1.15元/度之间,2023年12月起,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电费单价在0.8元至0.9元/度之间。每月当事人根据各分表的抄表情况,对租赁商户按照实际用电量收取电费和电力设备维护保养等其他费用。另查,当事人安装了若干块分表供其对租赁商户进行抄表,电表编号分别为16101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450000元。
450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