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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士良注册资本:237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704306892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西河村西庄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4
(2024)浙0113民初26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
杭州嘉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9
(2024)浙0113民初26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
杭州嘉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3
2019-07-25
(2019)渝0103民初1525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蒋**
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
2019-07-24
(2019)渝0103民初1525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蒋**
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5
2019-06-10
(2019)渝0104民初246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嘉善达亿酒业有限公司,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6
2019-06-10
(2019)渝0104民初246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漆*
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嘉善达亿酒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7
2019-06-10
(2019)渝0104民初246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漆*
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谈记酒业商行,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01
2018-12-03
(2018)浙01民终7137号
合同纠纷
杭州恒达瓶业有限公司、杭州兴良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26
2019-09-26
(2019)鄂0115执6122号
产品责任纠纷
盛*、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4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19-12-16
2019-10-16
(2019)渝0103民初1525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蒋**与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0-29
2019-09-24
(2019)陕0303民初282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王*与嘉善达亿酒业有限公司,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84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0-23
2019-08-05
(2019)鄂0115民初4579号
产品责任纠纷
盛*与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43.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0-21
2019-10-16
(2019)鄂0105民初690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盛*与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11
2019-06-27
(2019)渝0104民初246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漆*与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谈记酒业商行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9-11
2019-06-27
(2019)渝0104民初246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漆*与嘉善达亿酒业有限公司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9-10
2019-06-20
(2019)浙民申262号
合同纠纷
杭州恒达瓶业有限公司、杭州兴良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5-24
2018-08-01
(2018)浙0110民初2707号
合同纠纷
杭州恒达瓶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兴良米业有限公司、杭州同福永酿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376号
主要违法事实: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2023年12月13日生产的“同福永一烧红酿造酱油”经检验,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项目实测值为35%,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标准指标≤30%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的“同福永一烧红酿造酱油”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上缴国库;2.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的“同福永一烧红酿造酱油”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上缴国库;2.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上缴国库。
55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