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缘胜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希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14MA1P1A8X5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湘江路12号3栋51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1
(2025)苏0214民初821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张**
无锡市缘胜商贸有限公司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4
(2025)苏0211民初1363号
不当得利纠纷
无锡市缘胜商贸有限公司
张**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01-13
(2024)苏0214民初852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缘胜商贸有限公司
庄**,无锡亿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9
(2024)苏0214民初852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缘胜商贸有限公司
无锡亿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庄**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3-11-20
(2023)苏0214民初803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缘胜商贸有限公司
滨湖区艾尔熊孕婴儿童生活馆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6
2022-03-24
(2022)苏0106民初19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缘胜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4
(2024)苏0214民初852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缘胜商贸有限公司
无锡亿庄商贸有限公司,庄**,刘**
裁判文书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5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缘胜商贸有限公司
无锡亿庄商贸有限公司,庄**,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3
2023-12-21
(2023)苏0214民初80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缘胜商贸有限公司
滨湖区艾尔熊孕婴儿童生活馆
裁判文书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新市监处罚〔2025〕X00124号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网络店铺“休闲食锦”,店内销售了“25年7月到期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400g包邮”这款食品,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示有“适用人群:食物蛋白过敏婴儿”、“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25)附录A表A.1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产品类别中有一类氨基酸配方食品,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人群为食物蛋白过敏婴儿、胃肠功能障碍婴儿,由此认定上述涉案食品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产品类别属于“氨基酸配方”。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未查询到上述食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备案信息。经查询,涉案食品为韩国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扫描产品罐底中检溯源二维码可以查询到产品追溯信息,包括原产地信息、境外官方证书、进口采购信息、进口通关信息、产品信息(成品检测报告)等。
经查,涉案食品罐身上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用量建议板块有中文解释,但冲调方法、注意事项、存储条件版块只有英文,并没有中文标签。
当事人表示涉案食品的来源为原东亭育婴岛以货抵债,因该店已倒闭,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涉案食品为以货抵债,无法确定进货价格。查询当事人拼多多后台销售记录发现涉案食品共有13条后台销售记录,其中2条记录是消费者下单后还未发货就已自行取消订单,7条记录是消费者已确认收货,剩余4条记录是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申请退货退款,且均已退货退款成功,因此涉案食品交易成功的共有7单,合计13罐。另有2罐因物流货损已自行销毁。综上,当事人销售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的数量为13罐,通过销售记录计算销售额共计1908.22元,违法所得1908.22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08.22元;2.罚款3816.44元;罚没合计5724.66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08.22元;
3.罚款8816.44元;
2、3两项合计10724.66元,上缴国库。
8816.44元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