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玉成注册资本:4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10033118705X2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镇江市东吴路6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2025)苏1102民初5033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王**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3
(2025)苏1102民初5033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王**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3
2025-08-06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4
2025-07-02
(2025)苏11民终16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时尚百年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7-02
(2025)苏11民终16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镇江弘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5-14
(2024)苏1102民初481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吴**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7
2025-01-02
(2024)苏1102民初481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吴**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8
2024-12-17
(2024)苏1102民初44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镇江市丹徒区时尚百年建材有限公司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9
2024-12-17
(2024)苏1102民初44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镇江弘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10
2024-03-07
(2024)苏1102民初24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刘**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8
2021-08-18
(2021)苏11民终26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镇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13
2021-04-22
(2020)苏1102民初309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镇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02
2020-12-30
(2020)苏1102执83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5-31
2021-04-29
(2020)苏民申829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与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30
2021-04-13
(2020)苏行申2211号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民政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21-03-30
2021-03-10
(2021)苏11执复26号
其他案由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等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3-25
2021-02-20
(2021)苏1102民初603号
劳动争议
徐*与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2-20
2021-01-14
(2020)苏1102民初2975号
劳动争议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与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948.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10
2020-12-09
(2020)苏11民终2822号
合同纠纷
林**与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1-16
2020-10-30
(2020)苏11民特4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申请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京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0号
2026年4月10日,镇江市京口区消防救援局在对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东吴路60号院区)进行检查时,发现: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2条第7款的规定;2、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9条第6款的规定;3、疏散楼梯未形成封闭楼梯间,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5条第2款的规定;4、第2、3、4层(内走道超过20m)自然排烟窗最远点位置超30米,设置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2条的规定;5、7层通往6层仅一部疏散楼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1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情形;其中第1、2条我局责令其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改正,第3、4、5条我局责令其于2026年12月30日前改正。
议给予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镇江市京口区消防救援局
2026-06-22
2
镇京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9号
2026年4月13日,镇江市京口区消防救援局在对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东吴路118号院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位置设置在二层,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8条第3款之规定,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我局责令其于2026年7月10前改正
给予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 元整
26000.00元
镇江市京口区消防救援局
2026-06-12
3
镇京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3月30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从事诊疗服务。当事人微信公众号“镇江市东吴老年病医院”为服务号,认证主体为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账户主体企业全称为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单位微信公众号“镇江市东吴老年病医院”发布文章《五面锦旗寄谢意,医者匠心守初心》。上述文章第一段中,当事人对医院全体医护人员的医术主观评价为“精湛医术”;第二段中,当事人对医院烧伤科的创面修复技术这一诊疗技术也主观评价为“精湛”;第四段中,对医院医护团队主观评价为专业功底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和诊疗精准,对诊疗效果主观评价取得良好疗效;当事人在文章片尾标有医院坐诊地址、坐诊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当事人在上述文章中对医院进行了推介,为医疗广告。 上述文章中当事人经患者同意,用到了顾阿姨和王奶奶两个医院就诊的真实案例,未支付报酬。在顾阿姨案例中,展示了未佩戴口罩的烧伤科医护人员和患者顾阿姨赠送标有“医德高尚暖人心 医术精湛传四方”锦旗(锦旗上赠送人姓名无法清晰识别)的合影照片,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为创伤科医术精湛作证明。在王奶奶案例中,提到了王奶奶同时合并帕金森病、2型糖尿病、重度骨质疏松及慢性胃炎等多种疾病及在当事人治疗的情况。 上述文章当事人未产生编辑制作费用。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开通微信公众号企业认证,每年腾讯及第三方审核机构都会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于2025年4月9日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300元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和微信平台服务的服务费,用于1年内在微信公众号推广发布资料,平均每月为25元。在2025年6月期间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06月13日、2025年06月16日、2025年06月26日、2025年06月30日发布了4篇文章,其中2025年06月30日发布的标题为“五面锦旗寄谢意,医者匠心守初心”的文章构成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费用为6.25元。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及疾病名称和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
综上,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及疾病名称和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已改正),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6.25元。
6.25元
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