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镇赉县尚乐歌厅(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坤程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21MAE6TTBT2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城市镇赉县大屯镇西五家子村西五家子屯屯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104号
张坤程作为镇赉县尚乐歌厅的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歌厅购进Budweiser啤酒进货价格为40元/箱;共购进 1箱,一箱12瓶,已销售8瓶,销售价格为4.00元,经计算,货值为48元,违法经营额为5.3元。
2025年4月1日,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屯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镇赉县尚乐歌厅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啤酒。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了扣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未产生不良影响,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啤酒4瓶;2.没收违法所得5.3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妥否,请批示。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8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