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县王记驴肉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国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6MAB38T555B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吴起街道办事处城区社区石油小区对面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起县局市监处罚〔2023〕12号
吴起县王记驴肉馆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熟食的行为,国家总局于2017年7月17日发文予以禁止。
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720元。
1000.00元
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7
2
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市监处罚﹝2023﹞12号
2023年2月20日,“12315”平台分流关于市民举报吴起县王记驴肉馆生产销售的驴肉无标识标签,举报单附有产品照片。后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又通过微信提供了物流信息。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吴起县王记驴肉馆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2023年2月23日下午15时许,对负责人杨国玲进行了询问,杨国玲承认在快手平台上售卖了无标签的驴肉且主动向我单位提供了在快手平台上的销售记录。吴起县王记驴肉馆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熟食的行为,国家总局于2017年7月17日发文予以禁止。当事人在快手平台上共售卖了4单驴肉,每单2斤,每单售价180元,共720元。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单位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中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应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责令当事人停止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熟食食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720元。
1000.00元
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