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元江县雄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愿雄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8MA6K8EFR4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咪哩乡大黑甫村委会大芭蕉组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15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企业状态等基本情况; 2、2024年11月5日,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证人的身份事实; 3、2024年11月5日,取得证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5、元江县雄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6、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询问笔录、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 处罚建议:鉴于当事人2022年至2023年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由元江县好梦缘家具城经营,公司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