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沙溪寺登解忧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31MA6NKU8F3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沙溪镇寺登街老马店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3〕51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以每市斤52的价格从网上购进20市斤两种口味的猪肉干巴,后将其分成40份,装入标注为“风干手撕牦牛肉”的小纸袋中进行销售。至查获之日,已经销售了17袋,销售价格为55元/袋,销售金额共计935元。其在被查后,迅速进行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上述销售以假充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共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1.没收以假充真的食品和包装袋;2.没收违法所得935元;3.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