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建明 | 注册资本:1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789672313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创业路10号3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02
(2020)浙0481民初1264号
追偿权纠纷
海宁市大洋电子有限公司
周**,何*,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0-02-20
(2020)浙0481民初570号
追偿权纠纷
海宁市大洋电子有限公司
周**,何*,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3
2019-06-10
(2019)浙0481民初1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大洋电子有限公司
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4
2019-02-19
(2019)浙0481民初1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大洋电子有限公司
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5
2019-02-18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冠基电子有限公司
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6
2019-01-19
(2019)浙0481民初1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大洋电子有限公司
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7
2019-01-02
(2018)浙0483民初7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耀润电子有限公司
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6-18
(2018)苏0115民初163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冠基电子有限公司
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
2019-02-12
(2018)浙0185民初58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3
2018-11-15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冠基电子有限公司
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01
2021-01-04
(2021)浙0481执恢10号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海宁市盐官景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0-05-07
2020-04-24
(2019)浙0185执24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硅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3-23
2020-01-22
(2019)浙0481执1268号之二
租赁合同纠纷
海宁市盐官景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3-23
2020-01-22
(2019)浙0481执357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大洋电子有限公司、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3-23
2020-02-03
(2020)浙0481民初570号
追偿权纠纷
海宁市大洋电子有限公司与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1-01
2018-11-30
(2018)浙0481执4436号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07451.00元
执行案件
7
2020-01-01
2019-01-02
(2018)浙0483民初7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耀润电子有限公司与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7937.93元
民事案件
8
2019-10-22
2018-10-11
(2018)浙0481民初65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与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2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10-15
2019-09-23
(2019)浙0483执195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耀润电子有限公司、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7-05
2019-06-10
(2019)浙0481民初1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大洋电子有限公司与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3576.3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987号
被处罚人自2023年6月起未申报纳税,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2025年8月2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创业路10号3号楼,未发现当事人经营迹象。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1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