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沁春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扎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3MAEL7HWY8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前所村委会董家山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景东处罚﹝2026﹞26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6日生产了16发金灿灿组合烟花34件(16发/盒×18盒/件),生产成本149.00元/件,总金额5066.00元。该批组合烟花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四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所抽样品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论: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合格,依据《2025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组合烟花在2025年12月18日抽样前销售10件,抽样基数24件,抽样时拆开1件,其余23件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181.00元/件,销售金额6022.7元(含成本价销售样品费49.7元)。当事人收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共召回已售出上述不合格组合烟花26件,找回抽样时拆分1件剩余的6盒,未召回7件。本案涉案货值金额6154.00元,违法所得224.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组合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第388条裁量等级:“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16发金灿灿组合烟花26件零12盒; 2.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倍罚款:6154.00×1.6=9846.4元; 3.没收违法所得224.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70.4元(大写:壹万零柒拾元肆角整)。
1.没收不合格16发金灿灿组合烟花26件零12盒; 2.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倍罚款:6154.00×1.6=9846.4元; 3.没收违法所得224.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70.4元(大写:壹万零柒拾元肆角整)。
9846.40元
景东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