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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元齐生鲜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元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EY2C12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英坊小区A2栋1层1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244号
现查明,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元齐生鲜经营部,主要从事“欹谷一号植物饮料”、“璇谷八号植物饮料”产品销售。在其经营门店内通过播放产品宣传视频,同时搭配陈列摆放涉案产品形式进行推广宣传。其中“欹谷一号植物饮料”、“璇谷八号植物饮料”宣传视频通过使用者亲身口述的形式讲述产品使用效果,内容包含“欹谷一号血糖降得真是好”“尿酸降的也可以降”以及“璇谷八号 气血无阻喝璇谷”。 另查明,“欹谷一号植物饮料”、“璇谷八号植物饮料”均为安徽弘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类型:植物饮料,执行标准号:GB/T 31326-2014。针对宣传“欹谷一号血糖降得真是好”“尿酸降的也可以降”以及“璇谷八号 气血无阻喝璇谷”的内容,当事人陈述来自今年春节后于网上下载并投放的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欹谷一号植物饮料”、“璇谷八号植物饮料”具有宣传片中宣称的功效,在经营门店内播放宣传视频旨在吸引诱导消费者在店内购买“欹谷一号植物饮料”、“璇谷八号植物饮料”产品。 综上,当事人针对“欹谷一号植物饮料”、“璇谷八号植物饮料”在店内播放虚假功效视频、利用消费者现身说法虚构产品疾病改善功效,且限期内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佐证宣传内容真实性,对商品性能、功能做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扰乱公平市场竞争秩序。...[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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