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81560065347K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安宁市太平镇政府办公室3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5
(2026)云0181民初1834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富民县大营富达免烧砖厂
昆明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海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昆明海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刘**,张**,宜良县匡远建筑公司,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龙九房屋拆迁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徐**,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王**,李**,云南泰兴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2
2026-05-15
(2026)云0181民初1998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富民县大营富达免烧砖厂
昆明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海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昆明海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刘**,张**,宜良县匡远建筑公司,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龙九房屋拆迁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徐**,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王**,李**,云南泰兴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3
2026-05-15
(2026)云0181民初1997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富民县大营富达免烧砖厂
昆明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海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昆明海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刘**,张**,宜良县匡远建筑公司,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龙九房屋拆迁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徐**,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王**,李**,云南泰兴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4
2026-05-15
(2026)云0181民初1996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富民县大营富达免烧砖厂
昆明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海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昆明海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刘**,张**,宜良县匡远建筑公司,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龙九房屋拆迁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徐**,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王**,李**,云南泰兴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5
2026-05-15
(2026)云0181民初1995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富民县大营富达免烧砖厂
昆明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海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昆明海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刘**,张**,宜良县匡远建筑公司,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龙九房屋拆迁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徐**,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王**,李**,云南泰兴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6
2026-05-15
(2026)云0181民初1994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富民县大营富达免烧砖厂
昆明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海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昆明海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刘**,张**,宜良县匡远建筑公司,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龙九房屋拆迁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徐**,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王**,李**,云南泰兴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7
2025-12-2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8
2025-12-22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9
2025-12-09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04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6
(2025)云0102民初19108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6
(2025)云0102民初19224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刘光厚;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5
(2025)云0102民初19415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宇明;李月清
裁判文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4
2025-12-25
(2025)云0111民初221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世纪城支行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蔚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5
2025-12-19
(2025)云0102民初19222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杨**
裁判文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6
2025-12-09
(2025)云0111民初283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世纪城支行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正东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7
2025-10-30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光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8
2025-10-2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世纪城支行
冯路平;孟桂珍;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9
2025-10-16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光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31
(2025)云0111民初54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厦门狄耐克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4
2023-12-20
(2023)粤1826执384号
票据纠纷
福建省晋江豪山建材有限公司、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4-21
2022-02-18
(2021)云01民终10364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赵**、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21
2020-04-07
(2020)云0181民初21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赵**与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918.84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1
2020-11-09
(2020)云01民终7823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赵**、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4-25
2019-02-25
(2018)云01民终797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4-21
2015-06-24
(2015)安民初字第1199号
广告合同纠纷
深圳市摩亚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0-31
2018-06-26
(2018)云0181民初40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云南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人社监罚字﹝2023﹞第9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云锡奥城·上岭(17号地块)总承包工程项目上,未按要求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足额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且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上存在拖欠吴长春、屈丙学、蹇诗容、王启林、余海林、徐倩蕊等132名工人劳动报酬7712957元(大写:柒佰柒拾壹万贰仟玖佰伍拾柒元整)的违法行为,同时你单位拒不履行《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安人社监令决字〔2023〕第49号)、和(安人社监令决字〔2023〕第53号)的决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第一百三十六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处以九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罚款。”之规定,经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4日局务会讨论决定,且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缴存到安宁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安宁市支库(240106000004271001(县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