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连生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81075574375W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丰镇市氟化工业园西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1
(2025)浙0303民初30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9
(2025)浙0305民初1634号
侵权责任纠纷
张**
尚**,温州鸿顺装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4
(2025)内0981民初1024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云**
德清联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4
2025-06-30
(2025)内0981民初1024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云**
德清联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5
2024-05-09
(2024)内0981民初454号
劳动争议
河南富思邦劳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6
2024-04-15
(2024)内0981民初171号
承揽合同纠纷
佛山市德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7
2022-11-18
(2022)内09民特1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胡**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11-18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胡**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10-24
(2022)内09民终1504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冯**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10-24
劳动争议
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冯**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04
(2025)浙0303民初30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7
2024-03-12
(2024)辽038执保280号
申请保全案件
海城华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205969.45元
执行案件
2
2023-03-07
2021-10-13
(2021)内0981民初14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达多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29
2021-03-30
(2021)苏1281执异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涨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3-22
2021-08-17
(2021)内0981执474号
劳动争议
张*、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3-22
2021-08-17
(2021)内0981执476号
劳动争议
张*、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3-22
2021-08-17
(2021)内0981执478号
劳动争议
柴*、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3-22
2021-08-17
(2021)内0981执473号
劳动争议
仝*、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3-22
2021-08-17
(2021)内0981执471号
劳动争议
李*、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3-22
2021-08-17
(2021)内0981执472号
劳动争议
茹*、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3-22
2021-08-17
(2021)内0981执477号
劳动争议
张*、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市监处罚〔2025〕133号
2025年6月12日,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后瞒报。
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事故瞒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后通过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按一般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92600.00元
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